高鐵誤點 Delay 遲達 退費補償標準

如果您常常搭乘高鐵,多多少少會遇到高鐵誤點的狀況,如果到達高鐵誤點(晚達或遲延)退費規定,以往高鐵可選擇較優惠的車票補償方案在2015年12月1日起取消了,但是增加了發生原因可歸責第三人導致遲到30分鐘,可退費實際票價1成現金~

photo credit: vicjuan via photopin c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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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行中斷處理、遲延退費與損害賠償
二七、 列車運行中斷時,本公司將提供接駁運具運送受影響旅客至最近鐵路、捷運或公路客運車站,且除回數票、定期票旅客分別依其使用須知之規定外,受影響旅客經由本公司人員處理後,得就下列方式之一要求本公司處理,本公司應依其意願辦理:
(一) 免費送回原起程站,並得辦理退還實收票價,免收手續費。
(二) 中止乘車,並得退還未乘區間票價,免收手續費。

二八、 列車遲延時,除回數票、定期票旅客分別依其使用須知之規定外,旅客於起程站停止旅行者,得憑票退還實收票價且免收手續費,於中途站停止旅行者,得憑票退還未乘區間票價且免收手續費;旅客搭乘列車到達訖站之時間較時刻表原訂時間遲延 30 分鐘以上者,得憑票依下列基準請求退費或賠償:
(一) 發生原因為可歸責於本公司者,遲延 30 分鐘以上未滿 60 分鐘時,退還實收票價之 50%,遲延 60 分鐘以上時,退還實收票價全額。
(二) 發生原因為可歸責於第三人者,遲延 30 分鐘以上時,退還實收票價之 10%。
(三) 發生原因為天災、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者,其賠償以旅客因遲延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。

二九、 如有搭乘車廂之冷氣故障情事,受影響旅客得請求退還實收票價之 20%作為賠償。
三○、 旅客依第二三、二四、二七至二九條規定申請退還票價時,如其持用之車票未記載票價或記載為 0 者,以該車票記載之身分別之全額票價為其實收票價;但該車票所適用之優惠活動另有規定者,應依該規定辦理。
三一、 因本公司人員之過失,致旅客隨身物品有喪失或毀損者,本公司將按損害當時之物品實際價值,賠償旅客。
三二、 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本公司之設備或車輛喪失毀損,或受有損害者,旅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旅客因違反第三四至三六條規定致本公司或其他旅客受有損害者,亦同。

若有變動,一切皆以台灣高鐵規定為準

延伸閱讀:
搭高鐵遲到沒搭到怎麼辦?可以換票或退票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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